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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7日 星期一

Yahoo!奇摩新聞-財經: 雇主技術性阻礙 生理假難申請 (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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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技術性阻礙 生理假難申請 (台灣立報)
26 Jun 2011, 5:17 pm

雇主技術性阻礙 生理假難申請

更新日期:2011/06/27 00:17 史倩玲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立委黃淑英於26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某航空公司刁難女性員工請生理假,已經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此案申訴勞委會後,勞委會表示,公司如果要求員工出示證明,無法可管。

黃淑英指出,日前接到陳情指出,某航空公司訂定勞工請假規則嚴苛,要求客艙組員在春節、旺季、星期六日、節日或彈性假日期間,要請生理假的員工,必需到公司認可的醫療院所就醫並開立診斷證明。

這家航空公司規定,員工如果要請傷病假,需在當日親自繳交公司認可醫療院所開立註明宜休養日數的診斷證明書,否則以曠職論處。黃淑英指出,航空公司提高客艙機組員特定期間的請假門檻,明顯意圖讓相關人員請假困難,請假規定已經嚴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以及勞基法所定的勞工請假規則。不過,向勞委會申訴,勞委會卻指出,生理假的診斷證明雖然不是必要,但公司若要求員工檢具證明,無法可管。

法條矛盾 權益向後退

黃淑英指出,女性在生理期時,經常會伴隨腹痛、大量出血、腰酸背痛全身無力等,是否會不舒服致工作有困難者,屬於自主的感受,並非以抽血檢驗或照X光片等檢測方式可以判讀。醫師聽取女性陳述後,也難以證明其月經是否真的有來,或是判斷其不舒服程度是否大到影響工作。

依照勞委會民國80年10月7日勞動三字第25684號函:「女工因月經身體不適請普通病假,因顧及我國婦女習性,及為此前往醫療機構或醫師處取得是項證明之意義不大,故本會80年7月1日台勞動三字第16614號函釋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至於所請病假天數仍受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之限制,兩者並無抵觸之處。」黃淑英指出,這項函令已經女性勞工應有請生理假的權利。

▲女性生理期常會伴隨腹痛、大量出血等,是否會對工作有影響,屬於自主感受,勞基法雖然有規定女性有請生理假的權利,但是有顧主卻利用「申請生理假,需要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技術性的阻礙女性申請,生理期能不能工作,到底是誰說了算?(圖文/楊萬雲)

性別工作平等法在民國91年正式施行,也將生理假之規定明確法制化,條文中指出:「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黃淑英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應該讓女性勞工的權益更進步,但勞委會卻違反母法精神,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中規定「申請生理假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等於大走回頭路,讓雇主可以技術性的阻礙女性申請生理假。

生病也一假難求

該航空公司甚至公告指出:「為確實掌握組員健康狀況,『每次申請』傷病假均應於差假當日親至空服管理部繳交公司認可醫療院所開立註明宜修養日數之診斷證明書,以讓主管瞭解病況發展。」

黃淑英認為,根據一般常理推斷,生病時一般人只想多休息;如果已經嚴重到無法上班,根本無法當天親自到公司繳交診斷證明,這家航空公司的規定明顯罔顧常理,更不近人情。而且,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而航空公司要求員工需親自請假,也已經違反勞工請假規則規定。

開證明還限特定院所

另外,該航空公司同時要求員工請假所需檢具的診斷證明,需是公司所認可的醫療院所。但該公司所訂定的合格醫療院所名單,卻是區域醫院以上層級,不接受一般診所開立證明,更明訂排除壢新醫院桃園國際機場醫療中心的診斷證明。

黃淑英指出,一般民眾就醫習慣應以社區醫療機構為主,而非舟車勞頓至大醫院就醫,並負擔較高額的醫療部分負擔。依據勞委會74年9月11日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根據法令,只要是合法的醫療院所或醫師證明書,都可作為請假依據,而非特定醫院才可證明。該公司相關規定,明顯刁難員工,讓最基本勞工難以申請生理假以及病假。

黃淑英呼籲,申請生理假是女性勞工的基本權利,雇主提供生理假也是法定義務。勞委會應該依照函釋立即修改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生理期能不能負擔工作應由勞工自行評估判斷,才能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另外,針對該航空公司違反請假規則相關規定,勞委會也應立即進行勞動檢查與行政指導,確保勞工請假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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